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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助手
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文件
温七医工〔2021〕3号
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医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病区: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特修订《关于加强和规范医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先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
2021年7月26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医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的经费 使用,规范工会经费资金审批流程,经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和规范医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温七医工〔2018〕1号)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充分保障医院工会工作经费
(一)医院工会依法足额收缴工会经费
医院工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拨缴工会经费,并按照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的比例分成。
(二)医院工会要依法组织好其余各项收入
医院工会要依照《工会法》组织好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按时收取会员应缴纳的会费;工会在结余资金不足时,确因开展活动和工作需要可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并按确定的用途开支。
(三)各项收入纳入工会经费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各项收入纳入工会经费收入预算管理。不得将应纳 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外的其他各项资金和收入转入工会账户或 通过工会账户发放福利。工会要严格把关,接受捐赠收入要合法合规,对不属于工会收取范围的收入要予以拒收。
二、规范工会经费支出
医院工会要坚持工会经费服务工会工作和工会会员的方向, 收取的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八不准”的要求。相关支出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职工教育支出相关标准
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参加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教育培训,其优秀学员的比例控制在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10%以内,实行物质激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医院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在活动文件中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可按参加者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有统一着工作装要求的单位,不再重复购买服装。
医院工会自行组织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排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两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动用器具,按实际需要确定。
医院工会组织的团体文体活动,因活动需要聘请教练和裁 判,其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仅限外请工作人员,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发放。
医院工会组织设置奖项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方面的文体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6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4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医院工会组织的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活动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
医院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因活动连续,不安排活动用餐,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
医院工会向会员收取的个人会费可以用于组织会员观看 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 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的最高支出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医院工会组织春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 委托协议,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风 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餐费、活动用品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相关标准
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
医院工会向会员发放生日慰问品时,应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每人每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当年生病住院大于等于2天时,工会进行慰问,每人每次500元,可以实行现金慰问。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 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工会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医院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繳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或未缴纳会费的,一律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准纳入基层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四)其他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单位行政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时,工会可根据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的活动安排,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活动补贴支出。
(五)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六)业务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发生的有关会议、培训、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公务接待及误餐补助等事项的支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支出标准及报销凭据要严格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等竞技类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8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经医院党政认可和上级工会批准,工会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工会干部(含本级和分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女职委委员、工会法律监督委员、工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工会小组长、工会干事及工会财务人员等)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由上级工会开展的评选表彰基层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基层工会不可以配套奖励。
(七)其他支出相关标准
医院工会经费不得用于工会系统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支出。医院工会结合经费情况,可以进行社会公益性活动捐助,但不能直接代替单位行政进行捐助。
三、规范医院工会财务管理
(一)实行工会经费独立管理
医院工会要按规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独立核算。不得与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及各类协(学)会 等其他组织的财务合并核算。工会资金审批流程:各项支出需经办人签字,经由工会副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财务委员审签后,提交工会主席审批后执行。
(二)实行工会主席负责制
医院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主席负责制的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三)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医院工会当年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 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强化工会经费监督
要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由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工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
2021年7月26日
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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