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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助手
【目的】完善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有章可循
【范围】工会委员会
【权责】工会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及上级工会的决定,负责主持医院工会的日常工作。
【定义】无
【内容】
1.在院党委及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2.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参与、教育职能。
3.承担会员代表大会暨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4. 对医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等三重一大事项听取和反映会员意见,提出建议,使之完善;决策形成后,宣传动员职工群众贯彻执行。
5. 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动员全体会员积极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积极参加医疗卫生改革、完成经济指标、实现医院的任务目标。
6. 配合院部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多种形式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民主与法制、组织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7. 围绕医疗任务和中心工作,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引导会员群众增强全局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医院的改革和发展,完成好本职工作,努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高水平成果,为医院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8.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增强活力,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
9.关心职工的生活福利,参与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其实行。及时了解和向有关科室反映职工的意愿与要求,尽力协助解决。努力满足广大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需求,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娱、体育、讲座、联谊等活动及组建各类群众性团体,引导会员群众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10.审查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经费工作审查报告,做到工会经费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帐目公开。
11.搞好工会的组织建设,做好按期换届选举工作和日常会员发展工作,做好工会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注意事项】无
【相关文件】无
【使用表单】无
【制订依据】中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
【历次修订】无
获经批准
科 室 审 核 : 日期:
分管领导审核: 日期:
主要领导审核: 日期:
【目的】完善职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范围】职工(会员)代表大会
【权责】
1.职工(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2.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1.4.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1.5.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及重大事项等。
【定义】无
【内容】
1.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每届任期5年;
2.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会员)代表出席。
3.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职工(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4.凡属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5.对未获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提交临时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6.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期间由执行主席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或根据各代表团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7..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在筹备和召开期间,可设秘书、组织、提案、会务组等办事机构,负责起草会议文件等具体事务工作。
8.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代行其工作机构职责,实施对会议决议的督办检查和落实工作。
9.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文书档案资料,每年度及时交院综合档案室管理。
10.会议内容:
(1)听取讨论院长年度工作报告,对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工会年度工作报告及新年度的工作思路。
(3)讨论通过医院提出的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4)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5)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6)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注意事项】无
【相关文件】无
【使用表单】无
【制订依据】中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
【历次修订】无
获经批准
科 室 审 核 : 日期:
分管领导审核: 日期:
主要领导审核: 日期:
【目的】为充分体现医院对职工的关爱之情,积极构建和谐、温馨的医院团队氛围,根据医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范围】在职和退休职工
【权责】 各科室负责人要及时报告慰问信息并填写慰问金申请,工会委员会要及时安排慰问、定期开展慰问。
【定义】无
【内容】
一、慰问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慰问在职职工应以精神关怀为主,辅之以适当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同时询问家庭有关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2、及时慰问原则。对突然遭遇大病大灾、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及时酌情慰问。
3、定期慰问原则。工会在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夕对所有会员开展实物慰问活动,对女职工节日表示祝贺和慰问,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帮扶慰问。
二、慰问范围
1、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生病住院大于等于2天。
2、在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丧亡时(指父母、配偶、子女)。
3、在职职工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
4、在职职工正式退休时。
5、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对退休职工和困难职工家庭进行慰问。
三、慰问标准
1、生病慰问:
(1)在职职工生病住院慰问金标准500元。
(2)退休职工生病住院慰问金标准1000元 。
2、丧事慰问:
(1) 在职和退休职工去世的慰问金标准2000元
(2) 在职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金标准 1000元。
3、职工退休时,可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4、在职职工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根据职工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可一次性给与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5、其他慰问标准 按照单位原有贯例进行安排。
四、慰问形式和人员安排:
根据职工具体情况安排人员以现场、电话或委托等方式进行慰问。
【注意事项】
1.必须严格遵守节俭办婚丧事的规定,提倡文明、节俭、移风易俗,不准借机敛财。
2.实行报告制度。各科室负责人遇职工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等应及时向工会报告,领导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婚丧事宜要向分管领导和院党委逐级报告,并在OA流程中填写慰问金申请表。
3.一年中职工多次住院的,每年慰问原则上不超过二次。
【相关文件】《职工考勤及休假制度》
【使用表单】无
【制订依据】无
【历次修订】无
获经批准
科 室 审 核 : 日期:
分管领导审核: 日期:
主要领导审核: 日期:
【目的】为加强我院文明单位建设,规范“巾帼文明岗”管理,保障创岗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浙妇(2019)5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制订医院 “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范围】
【权责】
1.医院“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创建工作。
2.“巾帼文明岗”创建集体负责人:参加创建集体负责人的管理和培训,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形成科室负责人(病区为科主任、护士长)直接管理创建工作,负责日常工作。
3.院妇女委员会:对各级创建集体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定期考核,促使创建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体现创建集体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定义】“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内容】
1.创建基本要求
1.1.集体(岗位)要求
1.1.1.原则上成员中女性人数占集体总人数的60%以上,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1.1.2.创建氛围浓厚。每个成员要有较强的创建“巾帼文明岗”意愿,有争创一流、争当先进的激情,团结合作意识强。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在场所醒目处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内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突出创建重点和主题的创建标准,有与中心工作相结合的、根据本集体工作特点制定的创建方法和自我评议内容,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
1.1.3.创建成效显著。有完善的学习培训交流制度,团队和成员整体素质提升明显。注重品牌建设,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参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活动,在奉献社会中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2.监督与管理
2.1.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院妇女委员会组织具体负责实施,各创建集体负责人直接管理。医院“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创建工作。医院择期培训各创建集体负责人,定期(年终)检查、考核各集体的创建工作。
2.2.加强创建集体负责人的管理、考核和培训。“巾帼文明岗”创建集体负责人是创建工作的核心。要进一步加强创建集体负责人的管理和培训,主要负责人(“巾帼文明岗”主要负责人为女性)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人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形成科室负责人(病区为科主任、护士长)直接管理创建工作,负责日常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平时有活动、有记录,第三责任人每年对“巾帼文明岗”工作进行考核,与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年终考核挂钩。定期参加市卫生系统和妇联组织的创建集体负责人培训班。
2.3.建立集体奖惩制度。对获得各级 “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医院按创建等级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费;为鼓励支持科室开展 “巾帼文明岗”争创活动,凡开展争创工作的科室, 医院每年拨予专项经费,用于科室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凡创建集体在现有等级基础上申报并成功晋升上一级的,视同医院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创建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创建集体的成员作为推优入党的参考条件。
2.4.各级创建集体在创建过程中必须每年制定创建计划,公开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完善创建活动档案。要强化学习交流制度。通过在岗位内部、同行业各岗位之间或同地区各岗位之间开展技能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要实行动态管理。院妇女委员会要对各级创建集体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定期考核,促使创建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体现创建集体的先进性和示范性,把我院“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5.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应加大日常自我监督管理力度,加大自我督查、同级互查,并每隔三年组织一次“回头看”,保持“巾帼文明岗”在同行业、同系统中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2.6.“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称号的集体(岗位)应将奖牌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或以照片形式进行陈列。
2.7.“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注意事项】无
【相关文件】无
【使用表单】无
【制订依据】《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浙妇(2019)5号)
【历次修订】无
获经批准
科 室 审 核 : 日期:
分管领导审核: 日期:
主要领导审核: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