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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院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

  一、病历复印由病案统计室具体负责。病案统计室必须严格按照医院有关病历管理的具体要求执行。

  二、病历复印内容: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三、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查阅或者复印病案(病历):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3.医院病案统计室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查阅和复印病案资料的申请。在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3.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3.2.申请人为患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5.医院病案统计室可以为申请人复印住院病历中首页、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知情同意书 、检验报告(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等整份病历资料。 

3.6.公安、司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审核经办人员提供的材料后,病案统计室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 病历。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该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 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②经办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③经办人员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 该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④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 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按照《病历书写制度》要求,在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印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3.8.医务科在受理复印有纠纷的病历资料申请后,通知相关科室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由本院医护人员送至病案统计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病案管理章。 

3.9.患方申请复印病历资料不得干扰正常的医疗活动,应当等待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才能复印。 

3.10.在病案统计室复印的病案复印件第一页需加盖病案管理章及全套复印件的骑缝章。   


四、为方便患者,我院另提供线上病案复印服务,关注微信公众号“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按照说明提示进行操作,审核通过后,以快递到付形式邮寄给申请人。


附件:病历复印授权委托书.doc


工作时间:工作日(8:10-11:40,13:00-16:30)


地点:   潘桥院区门诊二楼病案统计室                           联系电话:0577-8987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