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服务
Services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在就医过程非常欢迎您对我院的医疗服务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您对医疗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及程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院医疗纠纷处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院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

医疗纠纷处置办公室是我院专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医院所有医疗争议。您可以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进行纠纷投诉。我们会有专职工作人员接待受理。

医疗纠纷处置办公室:医院潘桥院区门诊一楼,具体位置可询问门诊导医。

联系电话1:0577-89870121

联系电话2:0577-89870075

二、患方需提交哪些材料?

为了更好解决医疗纠纷,建议患方可提交以下材料至医疗纠纷处置办公室。

(一)患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院日期、住院科室等;

(二)患方对医院诊疗行为的过程和结果有哪些疑义;

(三)患方的具体诉求,包括经济补偿等。

医疗纠纷处置办公室会在接到患方纠纷投诉后的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一)医患双方协商;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9〕127号)文件规定,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医患双方在医院内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二)申请人民调解;

可向温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需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调委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行政调解;

可向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四、温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家什么机构?

2009年,温州市司法局牵头成立了温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温州市区各家医疗机构各类医疗纠纷。医调委组建有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医学专家库、法学专家库五支队伍,是一家不依赖和附属任何机构的中立组织。曾先后被司法部、浙江省委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荣誉称号。

医调委调解的优点:不收取任何费用、程序简单、结案快、具有法律效力

五、病历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方有权查阅、复制患者的全部病历资料。如病历已完成归档,患方可直接去医院病案室(潘桥院区门诊二楼)申请查阅、复制病历,也可通过医院官方小程序申请邮寄病历复印件。如病历还未完成归档,可向医院医务科(潘桥院区门诊四楼)申请查阅、复制病历。

六、病历封存、启封的规定

患方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七、实物封存、启封的规定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八、尸检的规定

如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九、患方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避免采取哪些违法犯罪行为?

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堵塞大门、悬挂横幅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

(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七)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十、如患方出现上述行为,医院将采取何种态度?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协商过程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自愿进行协商,应遵循公平合法原则,如发生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我院将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且患方将失去与医院友好协商处理的基础,除患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医院将拒绝通过医患双方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该医疗纠纷。

十一、有关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一)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潘桥院区: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学士前路158号

联系电话:0577-89870066

公交路线:42路直达医院,128路到学士前路站下车

(二)温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30-234号,神力大厦5幢7楼

联系电话:0577-88321622

(三)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瓯海大道900号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15号楼

联系电话:0577-88513476

(四)瓯海区人民法院:

地址:瓯海区娄东大街法院大楼

联系电话:0577-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