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服务
参保人员就诊需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7/4/6 15:25:00
  1.参保人员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住院就医。
  2.我院是市级精神专科医院,起付标准是400元。
  3.住院时,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医院开具的住院申请单在定点医院刷卡登记,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记帐,个人自付部分(包括的起付标准和各段自付部分)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4.床位费限额为35元/天,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支付。
  5.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日的医保年度计算医疗费用。在年度末时,参保人员可视本人医疗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选择跨年度住院费用结算办法。
  6.定点医院若出现通讯故障使社会保障卡不能使用时,医疗费用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医院开具通讯故障证明,原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到社保中心申请报销。
  7.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凡已明确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检查、治疗项目及一次性材料等,凭医生开具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单)到本院医保办审批。
  8.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