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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助手
名称 | 住院 | ||||||
起付标准 (个人自负) | 三级定点 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 医疗机构 | 一级定点 医疗机构 | ||||
700元 | 400元 | 300元 | |||||
满起付标准后 | |||||||
起付线标准 以上-----180000元 | 城镇居民(成年人) | 未成年人(含大学生) | |||||
70% | 80% | ||||||
住院费用封顶线:18万元 | |||||||
特殊病种 (享受住院待遇) | 城镇居民(成年人) | 未成年人(含大学生) | |||||
1.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 1.各类恶性肿瘤治疗 2.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
名 称 | 门 诊 | ||||||
门诊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以内由参保人自负 | ||||||
200元 | |||||||
满 起 付 标 准 后 | |||||||
三级门诊 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门诊 定点医疗机构 | 一级门诊定点 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 | 门诊定点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 | ||||
35% | 40% | 45% | 50% | ||||
门诊报销最高限额1500元(含)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负 |
注:1.一人一证一卡,人证卡相符、参保人员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诊购药。
2.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年度内发生多次住院的,参保人起付段支付金额全年累计,起付段计付定额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起付标准来确定。
(一级300元,二级400元,三级700元)
3.城镇居民(成年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未成年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
4.上述医疗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5.城镇居民门诊不建立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