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智力残疾鉴定时间为:星期二、星期四(上午8:00—11:00 下午1:30—16:30);精神、智力残疾鉴定所需材料:(1) 残疾鉴定时被鉴定者需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病历或医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或学校证明;2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4张,到场进行鉴定,(注:本人必须到场)。(2)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
鉴定地点:门诊三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室),联系号码:56575320。
司法鉴定中心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