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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温州市区困难群众精神障碍患者
医中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温州市区困难群众精神障碍患者医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温民救〔2007〕181号)的文件精神,我院作为温州市区医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定点医疗单位,现就有关开展困难群众精神障碍患者医中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中医疗救助对象
    1.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书》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
    2.持民政部门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对象和持《温州市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群众家庭人员。
    3.持总工会核发《困难职工特困证》的困难职工、持残联核发《残疾特困证》困难残疾人的家庭成员。
二、医中医疗救助程序 
    1.医中医疗救助对象填写《温州市区医中医疗救助情况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所填写的情况予以核实并签署意见。
    3.我院对救助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
    4.救助对象与我院签订住院协议书。
    5.我院确认医治内容后进行医治,并垫付医中医疗救助金额。
三、提供的优惠和减免措施
    1.根据《关于建立惠民医院开展优惠医疗服务的通知》(温卫医〔2006〕105号)规定给予患者“十免十减半”优惠减免。
    2.根据《关于开展特困精神病人康复救助的通知》(温慈〔2007〕7号)规定,给予特困医疗救助对象500—1500元医疗费用补助,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3.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报销及上述两项优惠和减免措施后再按比例减免。 

四、温州市区困难群众精神障碍患者医中医疗救助流程
  
 

关于开展特困精神病人康复救助的通知

长期住院病人实行包干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强《温州市慈善总会关于开展特困精神病人康复救助的通知》(温慈〔2007〕7号)的文件精神,也为了切实减轻特困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加大慈善医疗救助力度,在温州市民康医院(温州市精神病院)设立“慈善病房”,开展慈善精神康复救助,对特困精神病人进行一次性精神康复救助,再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在温州市民康医院(温州市精神病院)住院的精神病人(含各县(市、区)推荐住院的精神病人),因家庭特别贫困或特殊原因无力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者。
    二、救助额度
    每个受助对象一次性救助500—1500元。
    三、救助程序
    1、家庭特别贫困的精神病人,经医院推荐由病人家属或监护人填写《温州市精神病人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无家属或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温州市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填写;
    2、由精神病人所在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填写意见,加盖公章;无家属或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温州市精神病院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3、由温州市精神病院进行审核;
    4、市慈善总会审批。
    四、资金结算
    温州市精神病院凭核批名单和救助金额发放救助金,按实际支付救助资金向温州市慈善总会一次性结算。
    五、实施要求
    本次特困精神病人康复救助活动,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
        我院为了减轻特困精神病人家里的经济负担,推出一项包干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长期住院包干条件
住院满3个月以上,无严重内外科疾病者。
二、住院费用
一般情况下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伙食费、医药费、住院费等)由家属自己承担,经济压力较大。若与本院签订住院治疗协议书,每月只需支付1800~2800元的费用。包干协议期费用统一事先一次性缴清。
三、突发情况处理
    1.住院期间的患者若出现严重的其他疾病(精神疾病除外),患者家属接到医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本院与医师接洽。
    2.若出现严重疾病,危及生命时,医院有权送患者到其他市级综合医院抢救,一切费用应由患者家属另外向医院支付。
    3.住院期间患者得了除精神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治疗费用另外加收,若本院治疗条件不具备时,送外院治疗的一切费用需患者家属另付。
     4.对重危、生活不能自理者,医生认为须留陪者,患者家属应安排人员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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