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温州市慈善总会关于开展特困精神病人康复救助的通知》(温慈〔2007〕7号)的文件精神,也为了切实减轻特困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加大慈善医疗救助力度,在温州市民康医院(温州市精神病院)设立“慈善病房”,开展慈善精神康复救助,对特困精神病人进行一次性精神康复救助,再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在温州市民康医院(温州市精神病院)住院的精神病人(含各县(市、区)推荐住院的精神病人),因家庭特别贫困或特殊原因无力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者。 二、救助额度 每个受助对象一次性救助500—1500元。 三、救助程序 1、家庭特别贫困的精神病人,经医院推荐由病人家属或监护人填写《温州市精神病人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无家属或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温州市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填写; 2、由精神病人所在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填写意见,加盖公章;无家属或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温州市精神病院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3、由温州市精神病院进行审核; 4、市慈善总会审批。 四、资金结算 温州市精神病院凭核批名单和救助金额发放救助金,按实际支付救助资金向温州市慈善总会一次性结算。 五、实施要求 本次特困精神病人康复救助活动,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 |
我院为了减轻特困精神病人家里的经济负担,推出一项包干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长期住院包干条件 住院满3个月以上,无严重内外科疾病者。 二、住院费用 一般情况下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伙食费、医药费、住院费等)由家属自己承担,经济压力较大。若与本院签订住院治疗协议书,每月只需支付1800~2800元的费用。包干协议期费用统一事先一次性缴清。 三、突发情况处理 1.住院期间的患者若出现严重的其他疾病(精神疾病除外),患者家属接到医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本院与医师接洽。 2.若出现严重疾病,危及生命时,医院有权送患者到其他市级综合医院抢救,一切费用应由患者家属另外向医院支付。 3.住院期间患者得了除精神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治疗费用另外加收,若本院治疗条件不具备时,送外院治疗的一切费用需患者家属另付。 4.对重危、生活不能自理者,医生认为须留陪者,患者家属应安排人员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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